配合教育部相關計畫之實施,推展「教學卓越」之效能,並與大學實施彈性薪資政策相呼應,獎勵教學卓越之優秀人才。
「教學績優教師」之遴選與獎勵對象,以本校專任教師(任滿一年以上)為原則。
教學績優教師之遴選條件
1.參與本校重要計畫之策劃或執行。
2.教師教學評量滿意度。
3.開發、參與創新教學(含全英語教學、數位化教學等)。
4.參加教師成長及教學精進活動績效。
5.學生生涯發展及學習預警輔導之執行績效。
6.其他有關提昇教學品質之成果或貢獻。
遴選方式與程序
一、「教學卓越績優教師」之遴選,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,並須於補助計畫結束前一個月辦理完成。
二、遴選方式及程序:
1.初選:由系級教評會推薦。
2.複選:系級教評會推薦名單經院級教評會同意,各學院(一級學術單位)及體育室推薦人數最多以專任教師人數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,比例分配涉及小數時,四捨五入計算。
3.決選:複選通過名單經校外專家學者外審初核後,提送校教評會審議,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