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【學生英語能力培力獎勵公告】鼓勵本校學生申請「114-1 學生英語能力培力獎勵」114-1受理期間 114年8月1日至115年1月31日止,歡迎學生踴躍申請
發布日期:2025.07.30 | 發布單位:雙語教育推動辦公室
一、國立臺灣藝術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雙語教育推動辦公室(以下簡稱本辦公室)為配合本校 EMI(English as a Medium of Instruction)教學發展,培養學生具備專業英語(English for Specific Purposes, ESP)、學術英語(English for Academic Purposes, EAP)等能力,並提升其參與 EMI 課程之學習成效,進而強化其學術表達、國際溝通及跨文化實踐能力,提升其國際移動力與專業競爭力,特訂定「國立臺灣藝術大學學生英語能力培力獎勵要點」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
二、獎勵對象
(一) 本要點申請對象限本校日間學士、碩士班學生;包含應屆畢業生,得依規定期間提出申請。
(二) 申請人所屬國家或地區之官方語言或主要通用語言不得為英語。
(三) 境外學生應須符合本項第一點及第二點規定;其資格由本辦公室依學生入學國別、語言背景及相關證明資料綜合認定。
(四) 美國、英國、加拿大、澳洲、紐西蘭、南非等國,因其英語為官方語言或主要通用語言,原則上不具本獎勵申請資格。其他未列舉之國家,如有疑義,得參照外交部公告或由本辦公室審酌認定之。
三、申請條件與獎勵金額
(一) 凡參與本要點所認列之活動,學期間點數累積達3點(含)以上方具資格。達點數門檻者不一定保證獲獎,建議學生踴躍參與活動以提升點數與競爭力。
(二) 符合申請資格者,點數由高至低排序,得獲頒每學期獎勵金新臺幣3,000元整;每學期獎勵金核發名額有限,依當期預算額度辦理。
(三) 獎勵點數與活動認列標準如下所示:
※上述校外活動應由國內外大專校院、政府權責機關或具國際公信力之專業機構主辦,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。坊間英語補習班、未具正式教學認證之私人教學單位,原則上不予認列。
四、審核原則
(一) 活動認列有效期間:第一學期為8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;第二學期為2月1日至7月31日。
參與校內外活動須於該學期期間內完成,逾期不予採計。休學期間所參與之活動不予認列,將於審核時剔除。
(二) 計點原則:同一活動或課程如符合跨項活動之認列標準(如兼具ESP課程與EMI課程性質),擇優採計一次,不得重複累計。
為維持課程品質與學習參與度,僅認列具明確課程架構與出席紀錄之同步課程或講座;非同步課程或僅觀看錄影之講座,原則上不予計點。
(三) 獎勵名額:依當期預算額度決定獎勵名額,如申請數超出可獎勵名額時,按評定點數由高至低排序,依序發給,直至預算用罄為止。若最後一名額涉及多位同點數者,致使總發放金額將逾預算,則不予納入,獎勵僅發給至前一點數級距為止。
(四) 本辦公室依據上述審核原則辦理獎勵金核發。
五、申請方式
(一) 申請人應依公告規定填具申請表,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,於公告期限內送交本辦公室辦理,逾期不予受理。
(二) 每位學生每學期僅得提出一次申請。申請案一經送出,不得於截止期限後補繳資料或追加活動內容。
(三) 申請人如提供不實資料或偽造文件,經查證屬實者,除追回已發給之獎勵金外,並取消在學期間申請資格。若於畢業後始發現違規情事,學校得正式通知其限期繳回獎勵金,並保留依法律程序追訴之權利。
六、辦理期程
(一) 公告時間:每年2月及8月公告當學期申請規定。
(二) 申請截止期限、資料格式及遞交方式:依公告內容為準,請依規定期限內完成申請作業,截止後不受理補件。
(三) 審查結果公告與撥款時間:第一學期(8月1日至翌年1月31日)將於翌年3月公告審查結果並辦理獎勵金核發。第二學期(2月1日至7月31日)將於同年9月公告審查結果並辦理獎勵金核發。
七、經費來源
本要點經費來源優先使用教育部補助經費,得視當期預算規劃獎勵案件數及總額度,如欲經費中斷或刪減時,本辦公室得停止實施。
八、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,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
如有疑問請洽本校雙語教育推動辦公室(分機1132、信箱elaine@ntua.edu.tw)